恢复治安管制手段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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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国以来,我国曾出现过两种性质不同的管制方法,一种是刑罚性质的管制;一种是治安性质的管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的时候,我们应该改变管制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它任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无权对严重违法人员实行管制的做法,应当尽快恢复县以上公安机关对严重违法人员拥有实行治安管制的决定权
作者 王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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