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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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3月3日原告李庆将自有的营业楼租赁给被告王雨从事服装经营,租期四年,从2000年3月3日起到2004年3月2日。年租金16万,一年分两次交纳,第一次租金于3月3日交纳10万元,同年9月3日再交6万元。合同签定后,被告即开始经营,并先后于3月3日和9月3日向原告交纳租金10万元、6万元。2000年年底被告因经营不好,曾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租金,但未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