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范工业楼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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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规定,深圳市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将允许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用地上兴建的工业楼宇,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整体转让。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分割转让: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保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或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规定停止生产的;企业将其拥有的工业楼宇作价入股,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人大》 2008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8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