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的本质特征——对《民法通则》第92条适用范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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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的唯一规定。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人们出于不同的认识角度,对不当得利的本质特征、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等问题理解不一。现有的民法教科书对此类问题也基本采取回避态度。近年来,学界有人开始对此进行探讨,但得出的结论相去甚远。主要有两种观点相对立。一种观点认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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