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情节犯的醉酒驾驶——兼议“醉驾是否一律构成犯罪”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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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确理解醉酒驾驶犯罪之关键在于把握其情节犯特征。醉酒驾驶法条表述无“情节”字样,仍属情节犯,其情节就是“醉酒”。醉酒驾驶是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后者本是交通违法,前者是对“醉酒”程度的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化——此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立法衔接关系表明,醉酒驾驶不能适用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同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醉酒驾驶,抽象危险的认定全凭行为,即达到“醉酒”程度的“酒后驾驶”行为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足以构成犯罪,至于其中的危险大小区别,至多影响量刑。
作者 夏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年9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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