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客观归责理论对于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从它与因果关系的关系来讲,是归因判断与归责判断的结合,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重新定位条件理论的内涵。客观归责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理应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讨论范围,并且是实质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对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关系造成冲击,但并未改变主观构成要件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方向指引以及客观构成要件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这样一个基本的关系定位。另外,客观归责理论的内部构造及检视规则仍然需要再检讨,以裨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化。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最大的价值应当是给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与引荐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简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简介:教师绩效评价有其特定的内涵,既包括对教师教学工作过程的评价,也包括对教师教学工作结果的评价。由于教育目标更具模糊性与教育效果的复杂性,对教师的绩效评价就更应侧重于对教师教学过程的评价。许多研究者与管理者却把教师绩效评价曲解为“不正确”的教师评价,而把发展性教师评价神化为“正确”的教师评价。他们错误地认为教师绩效评价只能调动少部分人的积极性,绩效评价是针对过去的、对未来没有意义,唯有发展性教师评价才能促进教师发展,而教师绩效评价不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实际上,发展性教师评价关于“自我实现的人”的人性假设及其人文主义的管理范式也有其内在的缺陷。虽然,发展性教师评价是更高境界的教师评价,但它必须以教师绩效评价所达到的严格、精确为现实基础。由于我国现阶段教师管理中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是科学化不足,因此,应当认真对待教师绩效评价,而不是盲目地推崇发展性教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