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案情简介2008年7月9日5时1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环岛北,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京GBF582)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正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撞出,造成车辆损坏,郭某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郭某于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住院治疗。
简介:城乡人同命不同价赔偿额相差十万元8月2日,距刘某被车撞死差一天就两个月了,他的家人还没有从悲痛的阴影里走出来。就又一次陷入了失望之中。湖北省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洪山交警大队通知他们,尽管他们有异议,但交警部门还是确定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执行农村户口的标准。洪山交警大队黄队长说.这是按规定执行的。
刍议医疗损害赔偿中定残后护理费的计算
户籍改革取消城乡差别 赔偿计算标准始终未变 湖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