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下环评制度与环评技术的新发展陈胜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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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下环评制度与环评技术的新发展陈胜杰

陈胜杰

天津市咏庆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300191

摘要: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升,环评制度不断健全。我国正在逐步推进和深化的环评制度改革是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由表及里逐步推进的,环保部针对环评机构发布了一系列的整改要求和目标措施,目前看效果不错。根据《环评法》的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当前,我们应该顺应新时代的要求,做好环境评价制度改革,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环评制度;环评技术;发展

引言

新《环保法》立足于国内外保护环境的实际以及让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其变动很大。在形式方面,增加了一章,具体条文增加了二十三条;在执行方面,“设立了极为严厉的环境管制措施和处罚措施”;在内容方面,理念、标准、制度等方面都有所变化。比如理念上,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标准上,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度上,创新了相关法律制度,其主要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评制度与环评技术。

1目前我国环评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能力建设不足

①制度建设的问题。我国的环评制度建设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不足,很多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落实。环保部门在新的《环保法》修订前,对于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动工的项目的处理手段是要求建设单位开具限期补办通知书,并不能直接处罚。而新的《环保法》规定,对于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的项目,必须停工并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要求恢复原状。这种修订加大了处罚力度,有效的遏制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但是新的《环保法》缺乏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跟进与衔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在实际的环评审批制度执行过程中,审批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政策、前法、后法相互矛盾的情况,给审批人员的审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②评估机构设置问题。虽然国家不断加大环保系统的简政放权力度,但是缺乏配套的技术支撑服务。国家与省一级环保部门都设有环评机构,随着简政放权的步伐加快,环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市级环评机构,但市级环评机构对于风险高、专业性强的项目却力不从心。③人才储备问题。地级环保机构的人员储备问题也是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瓶颈,随着环评审批制度的工作量迅速增加,环评机构的人才储备无法满足工作需求,人少任务重的情况导致了部分环评审批人员工作的不细致、不认真。环评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环境技术更新换代迅速,环评审批机构对于审批人员的培训不足,审批人员本身的业务能力有限,没能及时掌握新的环评审批政策与技术。

1.2不均衡性

诉讼原告和地域两个方面是不均衡性的主要体现。诉讼原告不均衡性具体体现在:2013年12月全国有7900家民间环保组织经合法注册,而2015年只有9家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绿发会”作为这9家中的其中之一,其提起或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占2015年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近四分之一。地域分布不均衡性主要体现在:从上述14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可以看出,仅徐州和常州法院系统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件,约占江苏省总数的58%。而受理了1到2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包括连云港、镇江、盐城和无锡等四个市,其余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为0。

2新环保法下环评制度与环评技术的发展措施

2.1合理分类管理

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的定义及需编制(填报)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的范围;除环境敏感区外,把项目所处功能区,作为分类管理的依据之一,已编制规划环评的工业区内的项目给予简化;把行业成熟度作为确定管理类别的依据之一。行业发展时间长,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适当降低其环评类别。新兴产业则要严格要求;在编制行业评价技术导则时,参照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对各行业“重大”、“轻度”、“很小”程度进行量化,并作为技术导则的内容之一。对未列入分类管理目录的项目,授权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根据《环评法》及《管理条例》的分类原则,并参照与目录类似的项目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编制相应的环评文件并给予审批,再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根据各厅上报的项目,适时推出目录增补内容,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目录进行修订。

2.2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环评审批的能力建设是我国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是从根本上解决环评审批问题的保证。①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制度。我国新的《环保法》的相关的配套文件还不够健全,还需要根据实际工作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对于环评审批机关的权限进行合理的划分;对审批对象要按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大小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进一步细化。从预防的角度出发,严格加强对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此类项目涉及国计民生和生态环境,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在报告书中包括选择方案以及对于社会、经济、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审批过程要增设配套规定,同时需要强化公众参与制度,尊重公众意见。加强专家技术论证环节,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审批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效力级别较高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对于审批标准的相关规定,只有在较高效力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指导下,环评部门才能更好的发挥监督和管理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避免因审批标准的不统一造成的困扰。对审批标准也要与时俱进,要根据我国社会的发展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要为环评主管部门提供科学、合理、统一的环境评价标准。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公众权益的考量,对于群众反应强烈、影响公众环境权益,有可能引起广泛社会争议的项目不予审批。

2.3审查监控程序

政策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由某一政府部门单独负责审查,既难以保障审查效果,也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信服;专门成立一个政策环评审查机构凌驾于各相关部门之上,也不符合我国机构设置体系;考虑到我国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又不完善等现实因素,政策环评质量审查可采取部门联合审查的方式,由环境管理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联合开展。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和影响均应纳入审查的内容。在政策环评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估阶段,应将政策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内容系统化,提出调整方案或建议,指导下一轮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公益诉讼是新《环保法》的重点内容,是了解新《环保法》实施效果的重要途径。通过对上述三项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新《环保法》实施两年多以来,对于新法的落实江苏省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做了巨大的贡献,一些制度得到很好的落实。但各项制度在执行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了解了新《环保法》三项主要制度的实施效果,以及在落实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改善建议,希望对新《环护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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